中年傳道人涉於上班繁忙時間,在港鐵內以肚腩狂頂少女手肘,其後變本加厲,以勃起的陽具磨擦少女大腿前方。涉案傳道人否認非禮罪,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少女作供時猶有餘悸,庭上不時飲泣。辯方聲稱少女誤以為男子褲袋內的手機是陽具,更質疑少女是同性戀者,因憎恨男人而誣衊被告。記者:楊家樂
現年 47歲被告吳漢超,昨離庭時以鴨舌帽、口罩、雨傘及背囊遮掩容貌,由友人陪同登上的士。受害少女年約 20多歲,樣貌娟好,打扮斯文。她昨在庭上作供,不時落淚,更一度情緒崩潰。她憶述去年 9月 13日早上 8時許,在港鐵北角站月台等候轉車,前往上環方向。候車期間,被告突從左側靠近她,並以肚腩抵住她的手肘及手臂。事主提高警覺,稍為移步。上車後,被告繼續用肚腩頂向她。她退後一步,被告亦步亦趨。由於車廂內人多,事主只得站在原位。
即時向乘客求助
但事主隨即發覺有硬物磨擦其大腿前方,低頭一看赫然發現被告「條褲下體位置凸起咗」。她驚惶下四周張望,與另一名男乘客四目交投,遂向他求助。男乘客即時質問被告,而另一名女乘客則上前問事主是否誤會或有錯覺。事主激動地稱:「我親眼見到 o架!你睇佢下邊硬咗喎!」此時被告才辯稱沒有非禮事主。事主央求男乘客陪她報警,男乘客婉拒稱「唔得閒,我趕住返工」,只着事主與被告及女乘客一同下車處理。最終三人在銅鑼灣站下車,由港鐵職員報警。事主事後飽受困擾,「返到屋企覺得自己大髀好污糟,晚晚瞓得唔好」。辯方大律師盤問事主時,指事主庭上證供與警方錄取的供詞不符,質疑她說謊。辯方又指被告只是以手持的報紙碰到她,褲襠突起的位置其實是手機及鎖匙。事主不同意,「你會唔會將部手機袋響條褲中間呀?」辯方又指,被告及親友於庭外看見事主與一名男性打扮的女子表現親暱,推斷她是女同性戀者,因為憎恨男人而誣告被告。裁判官對此不以為然,認為事主性取向與案情無關,不准辯方問此問題。事主亦稱不抗拒男人。聆訊下月 24日繼續。案件編號: ESCC4430/10
被告吳漢超昨日戴口罩離開法庭。楊家樂攝
中年牧師涉嫌在港鐵車廂內下體勃起,並將之揩擦身旁年輕女乘客大腿,事後被控一項非禮罪,案件昨於東區法院開審。被告的辯解卻是懷疑女事主是同性戀者,而認為女事主與被告工作上接觸過的部分女同性戀者一樣,均有憎恨男人的情況下,才會砌詞誣衊被告。惟法庭認為女事主的性取向與案件無關,只准辯方詢問她是否憎恨男人,女事主則否認「憎男人」,並強調「我無講大話」。
任牧師的被告吳漢超涉非禮,昨應訊後在親友護送下離開。 (鍾麗珊攝)
報稱是牧師的被告吳漢超(四十七歲),被控去年九月十三日在一列由北角駛往炮台山的港鐵車廂內非禮女事主。年約廿餘歲、束長馬尾的事主,昨在一名短髮中性打扮的女子陪同下到庭,而事主作供期間激動痛哭,該名女子亦陪伴在側予以安慰。
事主供稱事發早上八時許,她在月台候車時人流不算多,突然被告站近她,並用「肚腩」壓向她左手肘,但她指當時被告身後並沒人,不明對方為何要逼向她。她只好稍移避開,此時列車到站,她入車廂後站在正對車門的扶手處,但被告亦步亦趨站在她身旁,再用「肚腩」貼着她手肘。她強調車上雖然多人,但未算擠迫,乘客們未需要「身貼身」。
她惟有退開少許,不久感到身前近大腿溝的位置「有嘢篤吓篤吓」,她往下一望赫見被告褲襠凸起,凸起部分還在她大腿上摩擦。她即時嚇得哭了出來,並向其他乘客求助,有乘客指摘被告,被告最初緘默之後說:「我無非禮你呀!」事件報警處理。
鍾姓辯方律師盤問時,指事主一直說謊,又說她庭上供詞與警方口供有出入,但卻未有提及事主捏造證供的動機。辯方又質疑事主在事發十小時後所錄的口供,仍然錯漏處處;事主激動回應,指錄口供時心情仍混亂:「我返到屋企覺得自己大髀好污糟呀,我之後幾晚都瞓得唔好呀。」辯方又指擦到她大腿的其實是被告褲袋內的鎖匙及手提電話,事主聞言即「回敬」:「你會唔會袋響中間呀,仲特登凸起攞去篤人呀?」
質疑憎男人故砌詞誣告
辯方最後問:「你係女同性戀者,所以好憎男人。」裁判官聞言即時中止提問,要辯方先解釋:「你有咩基礎話事主係同性戀?又如何支持女同性戀者就會憎恨男人的說法呢?」
辯方解釋,被告與親友見到事主與同行女友人態度親暱,有理由相信她是同性戀者。而被告在工作上亦接觸過女同性戀者,她們有部分對男性十分憎恨,故被告懷疑事主因此才砌詞誣衊他。最後法庭只批准辯方問事主:「你係唔係對男士抗拒、反感、敏感或憎恨?」事主只簡單回應:「無」。案件押後二月廿四日續審。
案件編號:ESCC 44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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