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9月,一名 13歲男童涉嫌在醫院強姦了一名 5歲女童,但由於普通法推定「 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控方不能將他控以強姦罪,只能改控非禮。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報告書,批評上述源自古羅馬的推定違反常理,建議廢除,令日後 10歲至 14歲犯案男童都可被控強姦。法律界、社福界普遍支持修訂,但有學者認為應透過輔導改善問題。記者:雷子樂、白琳
法改會昨發表《 14歲以下男童無性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詳述有關推定如何不合時宜。這項源自羅馬法的推定,將 14歲視為青春期的開始年齡。在 19世紀的一個案例,法官訂明了「 14歲以下男童生理上不具備干犯強姦罪的能力」,香港一直沿用至今,令到多宗證據確鑿的男童強姦案,因被告年紀小,只能控以刑罰較輕的協助及教唆他人強姦,或猥褻侵犯罪。法改會秘書施道嘉表示,事實證明, 14歲以下男童可具性交能力,但香港的法律卻拒絕承認,顯然違反常理。報告書舉例指,去年 6月,兩名 13歲男童性侵犯 12歲女童,首被告曾與受害人性交,最終只被控猥褻侵犯,裁判官判刑時指他「十分幸運」。今年 9月,一名 13歲男童在柴灣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內性侵犯一名 5歲女童,但這強姦犯因「未夠秤」只被控以猥褻侵犯,即俗稱非禮。
強姦最高判處終身監禁
過去兩年,每年都有七名 10歲至 15歲人士涉強姦被捕,今年首 10個月有五宗。護苗基金去年發表的研究指出, 07年 6月至 8月就有三名強姦犯因未滿 14歲只被控猥褻侵犯。但部份案情令人髮指,例如其中一個案,兩名 13歲男被告將女童拖到天台施暴,沒使用避孕套。另一宗個案,案發時只有 9歲的兄長,兩年內持續性侵犯 7歲的妹妹,報告形容有關行為「與強姦無異」。法改會又舉出多個外國例子,證明 14歲以下免強姦罪的規定過時。多個國家廢除這項普通法推定,包括英、加、澳洲多個省分甚至南非。澳洲塔斯曼尼亞的相關規定只適用於 7歲以下。蘇格蘭從未執行有關規定。早前英格蘭兩名分別 10歲及 11歲男童企圖強姦 8歲女童最終罪成。法改會同時指出,根據《少年犯條例》,負刑責最低年齡為 10歲。對於 10歲至 14歲的男童,控方若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犯罪時是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嚴重錯誤,則可起訴。換言之,若香港落實法改會建議, 10歲至 14歲男童一旦性侵犯他人,將可被控以罪名較重強姦。強姦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猥褻侵犯最高判刑則是 10年。保安局發言人表示,當局會仔細研究報告,以期在適當時候修訂相關法例,落實有關建議。
部份少年犯放監後再犯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支持有關建議。「護苗基金」執行經理譚紫茵認為此舉可增加阻嚇作用,她指青少年日趨早熟,部份個案在高小已開始拍拖,「唔會話到未滿 14歲就唔知自己做緊乜」。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則擔心,實施建議會令一些出於一時衝動犯案的男童承擔過重的刑責。香港性教育會會長兼犯罪學家黎定基指出,過去 10年兒童性罪行個案輕微增加, 15歲以下強姦案約 8至 11宗, 14歲以下性侵犯只能列作非禮案,總宗數達 100多宗。他認為此類案件普遍,但反對法改會建議,因兒童犯案通常源於性衝動及不懂自制,應接受行為治療而非被標籤,「咁細個就俾人話強姦犯,係人生好大污點。好多少年犯坐完監出嚟,第二日再去非禮人」。
10歲至 15歲涉風化案被捕人數
2008年非禮: 146強姦: 72009年非禮: 137強姦: 7今年 1至 10月非禮: 136強姦: 5資料來源:警務處
案例不絕年輕侵犯者危害性更高
法改會建議取消 14歲以下男童免除強姦罪的規定,源於近年有多宗兒童強姦案,最後只能以猥褻罪起訴。護苗基金分析短短三個月內法庭審理的兒童性罪行,高達 48宗,得出「年輕侵犯者危害性高」的結論,涉及性器官插入(即強姦)的被告,全屬 15歲以下。
被告平均年齡 11歲
上述案件在 07年 6月至 8月審理,包括三名 13歲男童將初次遇上的同齡女童強行帶往圖書館天台施暴,把手指及陽具插入陰道,性交五分鐘後射精及抽出,沒有使用避孕套。另一宗案件, 9歲男童多用陽具玩弄 7歲妹妹下體,又警告她不可告訴別人,否則打她,持續侵犯兩年才被學校揭發。審理此案的裁判官指妹妹的處女膜已裂,案情嚴重,更對被告說,「你好好彩,有可能因為你咁細個,所以佢哋唔帶你上去高院度告你,其實可以告你強姦或者企圖強姦」。報告指出,七宗涉及 13歲以下男童的個案中,被告平均年齡僅 11.56歲,受害者平均 10.16歲,每宗兒童性罪行平均控罪數量稍高於整體猥褻罪的平均水平。法改會又引述多項去年及今年案例,去年 6月兩名 13歲男童被裁定猥褻 12歲女童罪名成立,案情明顯指出雙方曾性交。今年 9月, 13歲男童被指在東區醫院病房與 5歲女童性交,只能控以猥褻罪。本報記者
近三年兒童性罪行部份個案及概況
•三名 13歲男童將同齡女童強行帶往圖書館天台施暴,有射精但沒用避孕套•三名 10歲男童帶同齡智障女童到學校殘廁,用陽具、筆及筷子玩弄女事主身體• 9歲哥哥多次用陽具玩弄 7歲妹妹下體,兩年後被學校揭發•上述個案連同另外四宗案件,被告平均年齡 11.56歲,受害人平均 10.16歲。•該七宗案件,全部被告 13歲以下,五個涉及性器官插入,包括陽具插陰道或肛門、異物插肛門、涉手淫或企圖強姦•上述共涉 29項侵害行為,平均每宗 2.71條控罪,高於整體猥褻侵害案件平均 2.45條資料來源:護苗基金研究報告
性早熟 10歲已有性能力
【本報訊】城市人豐衣足食,小孩營養過盛早熟,性罪行也提早發生。香港性教育會會長、研究性罪行的黎定基指出,十多年前男童平均 12歲有性能力,現在推前至 10歲。該會副會長、港大精神科學系教授吳敏倫認為,強姦並非只源於性衝動,心理壓抑也有關,呼籲港府同時放寬觀看色情電影及性行為年齡限制。
須同時更改其他法例
黎定基解釋,勃起功能不分年齡,嬰兒也會勃起,但遲至 10歲以上才能射精,最初或只有精液沒有精子,兩者都可憑 DNA驗出事主身份,而近年本港性罪犯也趨年輕化。除了性早熟容易有性衝動,吳敏倫認為強姦牽涉多項因素,「加埋社會引誘、精力發洩唔到、男女接觸多、壓力多,例如讀書讀到黐晒線」。香港性教育封閉,只會令問題惡化,父母應提早教子女使用避孕套,「早啲有性行為,就冇咁易出事。以前啲人早婚,性罪行都少啲」。他強調,性教育與港府性政策一脈相承,打破封閉的第一步是放寬性限制的法例。吳敏倫贊成法改會建議 14歲以下男童可被控強姦罪,但須同時更改其他法例,「十幾歲知道咩係唔啱,唔單止身體成熟,思想都係。既然假定佢哋有能力做決定,要承認埋 10至 18歲都可以睇鹹片」。現時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屬違法,俗稱「衰十一」,吳也建議廢除,「改法例,加義務,都要畀權利,否則宗旨唔得統一,人民仲反感。全世界啲法例都係黐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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